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2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予以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你们要认真进行贯彻实施,倘若在实施过程当中遇到问题惠州调查取证费用,要直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去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是为了规范仲裁费收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惠州调查取证费用,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要求,结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并且依托本市实际情况 。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需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仲裁费用惠州哪里有靠谱的调查公司,仲裁费用涵盖案件受理费,以及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用,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先预交,还由提出反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先预交。案件终结的时候,由当事人去商定,或者由仲裁庭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数额,并且写进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仲裁案件受理费里头的争议金额,按照申请人所请求的数额来确定;要是请求的数额跟实际争议金额不一样,那就依照实际争议金额来定。
申请仲裁的时候,争议金额处于未确定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是由惠州仲裁委员会来进行确定的,依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状况,从而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
第五条 惠州仲裁委员会收取案件处理费主要用于:
出差办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因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还有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对于上述规定下的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30%进行预交,要是上述情况不足2000元则按2000元预交,其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适用于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特别规定的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15%预交,若不足2000元按2000元预交,最高不超过5万元 。
银行案件批量立案,符合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特别规定条件,且一次性立案达到20宗以上的,案件处理费按每宗500元预交。
对于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特别规定的案件,其案件处理费,需按每宗1000元进行预交。
按本条规定的费用,当事人跟案件受理费一起预先缴纳,处理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去执行,对于国家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进行收取,具体的退费办法由惠州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六条 下列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一)证人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鉴定人因出庭而支出的交通费,翻译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误工补贴;
(二) 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第七条,仲裁员报酬提取方式为,按办理案件受理费的40%提取,不过,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的案件,以及适用仲裁确认特别规定的案件,还有集团案件,其提取比例为受理费的30%。
仲裁员报酬给付是以仲裁庭为单位进行的,独任庭情况下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合议庭情况下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并且是由首席仲裁员以及其他两名仲裁员按照二比一比一这样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单个仲裁员报酬要是不足一千元则按照一千元来给付。
在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特别规定的案件当中,仲裁员报酬是按照每一个案件200元来进行提取的。
第九条,仲裁员提取办案报酬,其报酬从案件受理费中获取,仲裁秘书提取办案报酬,其报酬也从案件受理费中获取,此报酬由惠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财务支出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之后予以支付。
第十条,仲裁员,其中包含首席仲裁员以及独任仲裁员,其办案报酬,应当在案件结案之日起,1个月之内,办理支付。
税务机关批准后,仲裁员办案报酬,要由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还要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若仲裁员所承办的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经过惠州仲裁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研究,再予以核实,若确实属于错案,并且给惠州仲裁委员会名誉造成了损害的情形下,那么可以不向该仲裁员支付办案报酬;要是已经支付了,那就可以要求其退回。
第十二条,在受理仲裁申请之后,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倘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那么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会被全额予以退回。
仲裁庭组建完成之后,在开庭之前,申请人回撤他所提交的仲裁申请的情况之下,会按照百分之六十这样的比例对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仲裁庭组成之后,且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时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照30%的比例退回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下,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经过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要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到达庭审现场,或者在未经仲裁庭许可之下,中途退出庭审,可以被视作撤回仲裁申请,并且仲裁费用不会被退回。
依据相关规定,在仲裁程序里,若当事人于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成功达成和解,并且仲裁庭依照该和解协议制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那么会按照50%这样的比例退回案件受理费 。
在仲裁庭开庭之后惠州可靠小三调查,裁决书作出之前,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且仲裁庭依据其和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或者调解书,这种情况下按20%的比例退回案件受理费。
适用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特别规定的第十六条那类案件,仲裁庭依据其调解协议去制作裁决书,或者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按50%的的比例退回案件受理费 。
第十七条,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没有管辖权的决定,或者仲裁庭单独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仲裁庭单独作出仲裁没有管辖权决定的,已经预先缴纳,已经提交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金额都要给予退回。
人 民 法 院,受 理 撤 销 裁 决 的 申 请,之 后,认 为 可 以 由 仲 裁 庭 重 新 仲 裁,便 通 知 仲 裁 庭,要 在 一 定 期 限 内,重 新 仲 裁。 仲 裁 庭,同 意 重 新 仲 裁,此 时,惠 州 仲 裁 委 员 会,不 再 收 取 案 件 受 理 费。
第十九条,仲裁庭会依照法律,对于裁决书中存在的文字方面的错误,计算之际出现的错误,或者是仲裁庭已经作出裁决然而在裁决书中却有所遗漏的事项,去进行补正,并且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惠州仲裁委员会,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其仲裁费用管理,依据本规定来执行 。
第二十一条,惠州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用,应使用《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直接缴至市财政。仲裁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列部门预算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惠州调查取证费用,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起始于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那一日,2020年6月22日惠府办〔2020〕6号所批准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于此同时废止,但凡过去文件之中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均以本办法作为标准。
本办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