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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私家侦探: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4-04-20

佛山市私家侦探:社会组织未按要求接受年检会产生什么后果? 东莞民政部门将以东莞市东城培训中心为例“以案释法”! 据悉,东莞市东城某培训中心2016年至2017年未接受年检,2018年至2019年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年度报告。该机构负责人无法通过电话联系。 户籍所在地已被挪作他用。 根据相关规定,东莞市民政局将对该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020年,东莞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东莞市东城一培训中心涉嫌不接受2016年至2017年年检,且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年度报告2018年至2019年期间,涉嫌违反《民办培训中心》《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年检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法。 东莞民政局已立案处理,并向东莞市东城某培训中心住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 EMS反馈结果是没有找到这样的人。 东莞民政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取证。 由于电话无法联系到该组织负责人,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该组织的住所已被挪作他用。 他们还证实其学校执照已过期,证实该组织名存实亡。 “僵尸”社会组织。 东莞市民政局按照行政处罚规定,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对东莞市东城某培训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核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企业单位必须履行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的义务,东莞市东城某培训中心2016年至2017年未接受年检,2018年至2019年也不符合规定。并要求提交年报涉嫌违反上述规定,东莞市民政局就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涉嫌违法行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EMS反馈结果为:执法人员无法电话联系该组织负责人,现场调查发现该组织的住所已被挪作他用。 并核实其办学许可证已过期,证实该组织是一个形同虚设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其违法活动事实清清楚楚。 ,明确的证据。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2019年起改为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东莞市东城某培训中心2019年未参加201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同时,根据《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意见函》的相关指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组织发出通知: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要求限期将相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 逾期不参加监督检查的东莞私人调查取证,按照《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可适用。 在“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下,将予以立案处罚。 本案中,东莞市民政局向东莞市东城xx培训中心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 逾期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视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东莞市民政局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情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拒绝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xx培训中心未接受年检,2018年至2019年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情况符合注销登记处罚条件。

本案中,登记管理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执法程序。 由于撤销登记是对社会组织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违法行为东莞侦探找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东莞市民政局依法对东莞市东城某培训中心实施通报程序。 公告涉及的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该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典型含义】

佛山市私家侦探“僵尸”社会组织的存在挤压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社会组织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 按照法定程序,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长期检查的,将予以处罚。 对未开展活动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进行执法清理已刻不容缓。 本案是对未接受年检、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 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情况以案释法丨东莞一社会组织未按要求接受年检被处罚,民政部门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年检报告,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出现此类情况的,民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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